本报讯 (记者 黄兰芬 通讯员 高峻)上周二,《关于加强咸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出台。《通知》除了声明在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多项纪律外,还对存量房资金管理、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作出新的安排。
《通知》中有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今年8月起,所有房地产经纪必须具备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网签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通知》中有条款进行约束,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建立《咸宁市存量房出售经纪合同》档案,严格禁止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挂靠”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
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备案、商品房销售的执(从)业的信用档案一直有待完善,出台的《通知》中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时须提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作为建立信用档案 数据库的原始资料;信息提供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现不配合申报信用档案或提供不实信息申报信用档案 的,停止其办理业务资格并暂缓办理备案及年审。
此外,众多市民一直关注的存量房的资金安全问题,此次《通知》中也有了回应,《通知》称将积极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办法,力争在2014年6月前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