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1日 星期
美国法律:保护违背公德的“隐私”就是保护腐败

  前不久,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不雅视频曝光,在63小时后就被免职,不雅视频的女主角亦被抓捕。此次“反腐”引发了保护隐私与反腐败何者更重要的激辩,反对“保护隐私重于反腐”说的人认为,公众人物保护隐私时应按美国标准——

  美国是最早从法律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国家,对隐私权保护也最为完善,但就在这个国家,十多年前,曾发生过前总统克林顿因与白宫实习生之间的“拉链门”事件,成了当时轰动世界的公案;就在去年11月中旬,美国中情局局长(CIA)局长大卫·H·彼得雷乌斯因其婚外情曝光而辞职。

  为什么在保护隐私方面堪称最典范的美国,这两位大人物的隐私居然被大曝特曝,得不到美国法律的任何保护?

  还有一件事情也会引起国人惊疑:去年3月4日,美国畅销色情杂志《好色客》老板拉里·弗林特在《华盛顿邮报》刊登一整版大幅广告,征集美国高级官员私生活不检点或贪污腐败的证据。弗林特称将为举报人保密,如果他们提供的信息经证实后得以刊登在《好色客》上,将可得到最高100万美元的奖金——这位老板要为杂志赚眼球,但他绝对不会为刊登一则侵犯隐私的消息而惹上官司。这是因为,政治人物的隐私在美国,远比普通人受到的保护要少得多。

  美国法律史上,“隐私权”概念最早出现于1890年《哈佛法学评论》上。《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确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四种类型: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隐私;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至20世纪60年代,隐私权逐渐成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美国诽谤法。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布伦南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的判词中,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这一概念。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阐述了判决理由:“公共官员的问题辩论应当是无拘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攻击。”

  在美国法律中,政治家、官员属于三类公众人物当中的“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地位使其拥有极大的权力和社会影响,其活动和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因此对他们的隐私应当作必要的限制。

  美国对待政治公众人物隐私权实行弱保护的理由可简括如下:政治家与官员对社会具有管理职责,其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众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因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其私人信息纳入公众知情权范围;其道德修养与其健康状况决定其能否正确及时地解决公众的问题;个人财产状况说明其是否清廉,值得信赖。这类人物的道德和性格上的缺陷,是对公众和国家利益的潜在威胁。法律如果保护公众人物的所谓隐私权,实际上等于主动放弃了对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

  采取公众知情权高于政治人物隐私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政治公众人物随意侮辱、毁谤。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真实恶意原则”,政治公众人物因新闻报导中的内容有失实的部分可提出诽谤起诉,但必须证明媒体的报导存在“真实恶意”,并且还需证明自己的实际利益因为这一部分失实的内容还确实受到了伤害。 (据中国新闻网)

2013年5月11日 星期

第17版:特别揭秘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