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了解到,今年一季度,在国家一系列惠民政策和措施的带动下,我市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均现金收入分别达5237元、2456元,分别同比增长9.2%、13.6%。
数据显示,一季度四大项收入中,城乡居民经营收入对总收入拉动强劲,财产收入、转移收入呈较快速度增长,但工资收入仍占主导。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相关人士分析,一季度全市完成生产总值160.01亿元,六个县市区的GDP均实现两位数增长,为一季度市民收入增长奠定了财政实力基础。
其中,就业人数增加、工资水平的提高以及咸宁市扩大绩效工资范围和2013年社保缴费基数的增长,带来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是推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一季度,城乡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分别为2906元、1050元,同比分别增长5.41%、15.9%,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2.72%、42.7%。
另外,创业主体增多和农林牧渔产业增收为居民经营性收入增长提供了新的途径。城乡居民经营性收入分别为1019元、1158元,同比分别增长14.42%、16.85%,分别拉动总收入增长2.94%、5.98%。
而居民财富增多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则为财产性收入增加起到了推动作用,社会保障程度提高和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则为居民转移性财产增收提供了可能。一季度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为257元,同比增长20.7%,增幅位居四项收入之首;农民财产性收入为17元,同比增幅为-28.85%,同比回落5.0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分别为1331元、232元,同比分别增长14.34%、1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