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低存低贷”政策,暗藏多重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低存”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缴存者的收益过低,而这个问题首先源于公积金的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按照现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途径只有三种:第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赚取存贷利差;第二是存在银行作中长期存款;第三则是投资国债。而这三种增值渠道,根本无法保证较高的收益水平。在保障“低贷”的背景下,就更难实现“高存”。
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收益,1999年9月21日央行规定:“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这个规定至今一直没有变化。
按此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最高也就是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不仅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更低于市面上的各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由此可见,对于缴存人来讲,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无法取出,事实上根本跑不赢CPI,处于贬值状态。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低于商业银行贷款,而“低贷”恰恰是以对缴存者的“低存”为基础。通过“低存低贷”,进而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
住房公积金增值的分配机制,决定了即使住房公积金获得了较高的增值,也与缴存者无关。按照现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分配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收益,二是增值收益。管理机构运作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业务收入,减去业务收入后才作为“增值收益”核算。“增值收益”的分配次序为:第一,贷款风险准备金;第二,管理经费;第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也就是说,无论住房公积金增值多少,缴存者所获得收益都是锁定的。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低存低贷”的运作模式产生了很多弊病。首先,住房公积金投资过于低效,导致大量沉淀资金长期处于贬值状态;其次,缴存者缴存收益过低,且与住房公积金投资收益几乎无关,这一方面致使缴存者不支持拓展公积金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导致社会上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愈演愈烈。
(据国际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