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 星期
3年前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当,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达《纠错通知书》
3个月了,交警一大队仍无“动静”

  本报讯 (记者周阳)3年前的一场车祸,当事人认为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并一直在申诉。今年1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市交警一大队下达了《纠错通知书》,要求其对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及时纠正。然而,三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音讯。

  2009年10月28日19时38分,市民殷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往温泉方向行驶。行至市区马柏大道严洲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甘某驾驶的鄂LB076警号小车发生碰撞。尽管事情已过去近3年半,但殷某一家人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旧不服气。

  这起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示意图显示,当时甘某(时任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行驶车辆越过双黄线撞上驾驶摩托车的殷某。甘某并无大碍,殷某左髋臼骨折、股骨头脱位、左胫骨平台骨折,并脑外伤,落下四级伤残。

  当年11月11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殷某与甘某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原因为甘某驾驶违反了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殷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殷某陈述,其于2006年就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当晚只喝了一小塑料杯白酒,并没有醉酒。

  殷某的父亲殷怡元回忆,当晚他赶到现场时,发现甘某言语中散发着很浓的酒气。殷怡元拿出一份盖有严洲村村委会公章、30人签字的现场目击材料说明甘某属酒后驾车。“当晚,交警迟迟不找肇事者去进行酒精血液检查,还是我们一再催促才在第二天凌晨抽血化验。”殷怡元说。

  经过3年多的申诉,今年1月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市交警一大队下达《纠错通知书》,要求交警一大队接到通知后及时纠正。《纠错通知书》中写道:“2009年11月中旬,当事人殷某提供了用未变更的身份证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自己在事故发生时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截止本报发稿,殷某仍没得到市交警一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最新处理结果。

  此事进展如何,本报将予以密切关注。

2013年4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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