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立新 通讯员汪善德)日前,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一名小偷偷了61只鸡,结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当听到法官宣布判决结果后,这名小偷后悔不已。 2012年7月至9月期间,崇阳人沈某先后33次在相邻的通城县大坪乡、崇阳县肖岭乡等地,采取用洒米诱鸡的方法,盗得农户家鸡61只(价值3700余元)。每次行窃得手后,沈某都将所盗窃的家鸡销赃,总计获款2800余元,沈某将赃款用于吸毒挥霍。 2012年9月1日,看到沈某又在家中吸毒,其姐姐一气之下报警。归案后的沈某对自己偷鸡销赃事实供认不讳。
偷了61只鸡就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还处罚金1000元,这一判决是否偏重?审理此案的崇阳县法院法官认为,沈某为筹集毒资,多次盗窃他人家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自今年元月至今,崇阳县法院共判处偷鸡摸狗犯罪4件5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