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9日 星期
汽车“三包”千呼万唤始出来
亮点纷呈,市民直呼等得“值”
解读:新规呈现三大亮点
□记者 蒋逐宸

  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历了近8年的酝酿,汽车“三包”终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汽车“三包”规定分别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对规范汽车销售市场将起到积极作用。不过,其中一些条款颇具争议,也有待细化完善。

  解读:新规呈现三大亮点

  5种情形消费者可退换车

  记者从相关文件上看到,根据汽车“三包”新规,有以下情况的可以退换车:

  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

  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

  5、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新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修理超过5天应提供备用车

  汽车“三包”政策不断增加,在保修期限内的车辆,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天,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交通费用补偿。购车2个月或3000公里内,可免费更换有质量问题的发动机和变速器,严重质量问题可免费换车或退车。

  反响:市民、商家皆叫好

  市民——购车更加放心

  近年来汽车销量不断增加,而汽车“三包”规定的空白,造就了许多无法判定的纠纷,更有甚者因无处维权,在街头上演砸车的闹剧。如今,“三包”规定的出台让消费者普遍叫好。

  “早就盼着‘三包’规定出台了。”车主费先生说。去年购买新车的他告诉记者,因汽车零部件的质量问题,经常与4S店发生矛盾,由于无规可依,一般情况下还是自己吃亏,现在有了“三包”政策,维权时也有了底气。

  商家——减少售后纠纷

  东风日产咸宁恒信南星专营店售后经理亢宏伟说,做服务这行免不了遇到纠纷,有时候自己也很想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但多数情况下,汽车质量问题都是厂家自行鉴定,因此易引起消费者不满。

  据介绍,“三包”规定未出台前,对待问题、故障汽车一般是由4S店先判断,再将证据上传到厂家,由厂家来决定是否应该保修。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难让消费者接受。汽车“三包”出台后,售后将有章可循,减少商家与客户之间不必要的摩擦。

  此外,一些车商还表示,退换货成本高,汽车“三包”新规将有助于汽车品质的提升。

  期待:“三包”细则更完善

  责任界定需明确

  很多消费者表示,汽车“三包”规定只是对责任进行了划分,但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界定还不明确,处于中间流通环节的经销商既作为销售方也作为修理方显然压力巨大。同时,目前某些领域管理部门太多,新规也未明确监管责任,可能造成互相“踢皮球”到最后谁都不管的现象发生。

  此外,汽车“三包”规定对于企业最为严重的违规也仅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责令改正,这无法对企业起到威慑作用。

  第三方鉴定要“亲民”

  在汽车“三包”新规中,争议最多的部分就是关于车辆鉴定的问题。

  “汽车鉴定机构应便于消费者鉴定。”车主李先生说,前不久,他在咸宁市某品牌4S店购买一台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现,这辆车有严重的质量缺陷。李先生来到该品牌4S店希望得到解决时,4S店负责人不但态度强硬,还让他提供能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而李先生在相关鉴定机构了解车辆鉴定事宜后因手续繁琐、成本太高,最终选择了放弃维权。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车主放弃鉴定的原因都是因车辆鉴定程序复杂、时间长、费用高所致,而目前咸宁当地还无法进行汽车检测,只能去襄樊和上海等地的汽车检测中心进行鉴定。不仅如此,车辆质量问题鉴定还是有风险的,高达上万元鉴定费必须先由投诉人垫付,如鉴定结果表明是车辆质量问题则由被诉方承担,反之自己承担。

  因此,不少车主表示,希望汽车“三包”新规实施后,能够出台相关细则,降低车辆鉴定难度,费用方面借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做法,在商家卖出的每一辆车的费用上提取一定的金额作为鉴定费用基金。

  相关链接:

  八种情况不享受“三包”待遇

  1、其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

  2、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3、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7、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8、汽车“三包”规定虽然已正式对外公布,但是规定的正式实施时间要到10月1日。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

2013年1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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